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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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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大豆行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遏制无序竞争,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增强会员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保护和促进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增强协会凝聚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建立本行业自律机制为目标,旨在规范会员单位研发、生产、贸易、传播等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企业主体自觉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公信力。


第三条 凡本协会会员均应遵守本《自律公约》。


第四条 合法经营、规范运作

(一)本协会会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税务、质检、海关、银行等政府部门政策规定以及本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积极发展大豆行业各领域之间合作与互助关系。

(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素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诚实信用、严格自律

(一)在开展大豆业务中,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严要求自身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对待客户,努力为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有任何欺骗、失信等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的行为。

(二)不得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声誉。

(三)不得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四)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为目的,哄抬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干扰、破坏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市场活动,扰乱食品和农产品市场秩序。

(五)不得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货款,甚至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六)不得在食品和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等不诚信行为,保证食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七)不得违反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传递其他未公开重要信息。

(八)未经本协会批准,不得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举办展览、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等。


第六条 公平竞争、和谐发展

(一)会员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维护中国大豆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信誉。

(二)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禁止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得以诋毁、贬低其他会员的方式招揽客户。

(四)不得以低价竞销等方式招揽客户。


第七 会员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本公约由协会会员共同遵守执行,协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 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协会依法依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 本《自律公约》经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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