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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1年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实施方案来了

更新时间:2021-04-26 14:25:00点击次数:2942次

黑龙江省2021年耕地轮作

休耕试点实施方案

(干货整理)


按照国家“适当调整轮作休耕试点,扩大轮作,减少休耕,轮作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的总体要求,为切实抓好我省2021年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推进政策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202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突出生态优先、综合治理,坚持轮作为主、休耕为辅,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影响农民收入为前提,聚焦重点区域,集中连片推进,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科技支撑,把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化探索作为试点的重要内容,创新方式、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加快构建符合龙江实际、有区域特色、常态化实施的耕地轮作休耕制度,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


二、试点任务


2021年,全省实施耕地轮作休耕试点面积1298.2万亩,其中耕地轮作试点面积1247.4万亩(含2019年新增实施3年试点面积192.5万亩,到2021年底结束;2021年新增实施1年试点面积1054.9万亩,到2021年底结束),水稻休耕试点面积50.8万亩(全部为2021年新增实施1年试点面积,到2021年底结束)。

三、试点区域


(一)轮作试点。对2019年开始并已实施轮作试点的区域(实施3年试点地块),按照“一定三年”的要求继续开展试点,试点任务依据2020年12月中旬各地实际核查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的核定面积进行落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21年全省新增实施1年试点任务,以第二、三、四、五积温带为主,兼顾其他积温带。各县(市、区、场、局)在分配省下达试点任务时,要优先考虑集中连片地块。


(二)休耕试点。2021年全省新增水稻休耕试点任务实施期限为1年,到2021年底结束,承担试点任务的抚远市、富锦市、北大荒农垦集团建三江分公司要重点以2021年灌区田间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区、地下水超采区、井灌稻区为试点区域,并适度兼顾其它渴水及低洼易涝稻田地区。县(市、区、场)在分配试点任务时,要优先考虑2021年灌区田间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区、地下水超采区和集中连片地块。2021年新增水稻休耕试点可以是2020年已实施的休耕地块继续休耕,也可以根据需要更换新的地块。


四、技术路径


(一)轮作技术路径。2019年开始实施3年的轮作试点地块,继续推广“一主多辅”种植模式,以玉米与大豆轮作为主,与小麦、杂粮杂豆、蔬菜、薯类、饲草、油料作物、汉麻、中草药(1年生)等轮作为辅,大力提倡“三三制”轮作,允许实行“二二制”轮作。2021年新增实施1年试点地块前茬(2020年)必须为种植大豆,2021年必须种植玉米或小麦或马铃薯或汉麻。


(二)休耕技术路径。2021年新增实施1年水稻休耕试点若延续2018年新增实施3年地块或2020年新增实施1年地块,可正常进行休耕;若根据需要更换新的地块,前茬(2020年)必须为种植水稻,2021年进行休耕。稻田休耕期间要加强地力保护和管理,春季必须进行1次深耕深松,鼓励种植苜蓿(油菜)或蔬菜等肥田养地作物,提升耕地质量,力争地下水下降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粳稻过剩状况得到改善。对休耕地要采取保护性措施,禁止弃耕、严禁废耕,不能减少或破坏耕地、不能改变耕地性质、不能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急用之时能够复耕,粮食能产得出、供得上。

五、补助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对象。耕地轮作休耕试点的补助对象为自愿参加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在试点县(市、区、场、局)内合法耕地上,严格按照与乡镇政府(农场、林业局)签订协议书确定的内容(含地块信息、任务面积、技术路径、相关义务等)开展轮作休耕试点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主经营的农户(职工)。轮作休耕试点补助对象是实际生产经营者,而不是土地承包者。


(二)补助标准。暂定新增耕地轮作试点每亩补贴150元,新增水稻休耕试点每亩补贴500元,最终以中央财政核发标准为准。


(三)补助方式。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村将耕地轮作休耕试点面积核实准确并符合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技术路径要求后,财政部门依据农业部门提报的试点面积,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承担试点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自主经营的农户(职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省级统筹、市级组织、县级实施、乡级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市、县、乡四级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里成立由省农业农村厅厅长任组长的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协调指导组,加强统筹,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试点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推进落实指导组,全面落实试点任务和要求,保障试点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级要加大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支持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省、市、县三级要成立耕地轮作休耕试点专家指导组,负责制定发布技术意见,开展技术培训观摩和现场咨询。


(二)细化实化任务。各试点市(地、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县(市、区、场、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试点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4月30日前,要将实施方案以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各试点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要根据省下达的试点任务指标,将试点任务落实到试点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试点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落实到具体村(屯、管理区)、农户(职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块。对新增实施1年试点,试点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要与每一个承担试点的农户(职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轮作休耕试点协议书(一式三份),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试点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各地务必于4月25日前将协议书签订完毕。协议文本由试点县(市、区、分公司、局)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农户(职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存档备查。


(三)逐级核查面积。6月上旬开始,各试点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承担耕地轮作休耕试点任务的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村(屯、作业站)对试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实行村(屯、作业站、林场)核查农户(职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将核查结果(附件4)加盖公章上报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乡(镇、农垦农场、森工林场)组织人员核查村(屯、管理区、林场)后将核查结果在当地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核查结果(附件5)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无异议后将核查结果(附件6)一式2份加盖公章上报所属市(地)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市(地)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审核汇总后将核查结果(附件7)加盖公章及附件6各一式1份于8月1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县、乡、村三级要对核查结果负责,哪级出现违规违法问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指导服务。各试点市(地、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要组织专家制定完善分区域、分作物耕地轮作休耕技术意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试点地区农民尽快掌握技术要领,搞好机具改装配套,落实替代作物种子,满足轮作休耕需要。各级农机、土肥、推广、植保等农业农村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耕地轮作的作物调整和休耕技术操作进行指导,确保科学轮作、合理休耕。各地要继续组织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工作,掌握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试点市(地、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要适时开展工作督导,推动试点地块落实、资金拨付落实、技术落实和指导服务落实。2021年国家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探索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对耕地轮作休耕试点面积落实情况进行辅助监测,试点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森工林业局)要组织好试点地块四至信息填报工作(2021年新增实施1年试点地块不填报四至信息,2019年新增实施3年试点地块四至信息存在错误或因农民违约、毁约导致重新更换农户、更换地块的单位,要重新调整、重新上报)。务必于8月10日前将试点地块四至信息报送到省农科院农业遥感与信息研究所(试点若无变化可不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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