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当前我国粮食市场形势错综复杂,夏粮收购作为全年收购的首战,组织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至关重要。与2020年相比,今年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通知》指出严禁变相审批,不得“明放暗不放”。此外针对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购两方面,依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出更为细化的部署安排。《通知》还增加了节粮减损、粮食浪费方面的内容。
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粮〔202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足发展大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当前粮食市场形势错综复杂,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既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提高重农抓粮积极性,又有利于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端稳端牢中国饭碗,意义十分重大。夏粮收购是全年收购的首战,组织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至关重要。各地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政治高度上来,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不断提升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常态下的夏粮收购工作,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二、激发市场活力,抓好市场化收购
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提前做好各项收购准备;要不断增强市场化理念,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搞活市场流通。中央企业、大型骨干企业要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新粮上市后均衡有序开展收购。各地和中储粮分(子)公司要加强工作沟通,组织实施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根据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适时组织粮源轮出,有序安排粮源轮入,共同维护区域粮食市场平稳运行。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强粮油品牌建设,树立优粮优价导向,引导农民通过市场实现增收。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用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缓解企业收购融资难、融资贵压力。要进一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发挥粮食交易平台作用,精心组织区域洽谈活动,确保粮食顺畅流通。
三、实化细化举措,组织做好政策性收购
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要严格落实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抓好托市收购。中储粮集团公司要承担政策性收购执行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202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0〕276号)和《关于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1〕42号)规定,切实发挥好政策托底作用。要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农民就近售粮。要加强收购进度监测,严格按照预案规定和有关通知要求启动、停止收购。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政策性收购资金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加强入库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加强收购粮食的质量安全监测,发现不合格粮食的地区,要及时妥善处置、清杂降水,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要加强收购现场管理,确保各项作业安全。仓容紧张地区要及早采取措施,通过新建或维修、腾仓并库等方式,扩大有效仓容,提升收储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储存。
四、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优化为农为企服务
各地要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坚决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严禁变相审批,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要优化收购现场服务,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价格,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柜,有条件的库点要主动为农民提供风选、筛选、色选等整理服务,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做到随到随收。要创新开展“互联网+”收购,积极推广预约收购、上门服务等方式,并指导粮食企业和售粮农民做好必要防护,尽量减少收购现场人员聚集、排长队,做到疫情防控和粮食收购两不误。
五、依法依规从严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各地要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尽责,做好粮食收购市场监管。要建立收购监管协调机制,压实具体收储企业直接责任、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加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发挥12325监管热线作用,严肃查处“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未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等损害群众利益,以及“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好收购秩序。要适时开展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专项整治,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开展粮食收购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主动维护好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强化监测预警和宣传引导,稳定市场预期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作用,适时研究会商夏粮生产、收购形势和价格走势,做到心中有数、成竹在胸。要扎实做好夏粮收购进度统计和价格监测工作,调度了解掌握购销情况,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并妥善解决收购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有效发挥统计信息服务宏观决策的基础关键作用。要及时发布夏粮收购进度、价格等信息,让售粮农民与收粮企业形成有效对接,推动形成农民有序售粮、企业均衡收粮的良好局面。要善用媒体,强化收购政策宣传解读,多渠道积极发声、正确导向,密切跟踪掌握粮食热点舆情态势,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七、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坚决反对粮食浪费
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指导粮食行业落实好节粮减损各项政策举措。要着力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发挥服务功能,促进粮食提质进等,帮助农户降低损失、增加收益。要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节粮减损技术,减少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损失浪费。要指导和帮助农民开展农户科学储粮,因地制宜推广适用于农户的储粮装具,并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要全面推进爱粮节粮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爱粮节粮的浓厚氛围。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要倡导企业增强爱粮节粮意识,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争当爱粮节粮表率。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细化措施安排,层层压实责任,及早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确保国家各项收购政策落细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做到有备无患、防范未然。要压实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坚决防范重特大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要加强督导调研,夏粮售粮高峰期,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基层一线开展专题调研,现场解决收购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收购工作顺利开展。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